一、公证简介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国驻外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协定等为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事务。
二、申请人资格
(一)公证申请人应为中国(国籍)公民,申请时本人持文莱有效长期签证在文居住,即在文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文莱永久居留权,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临时来文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应回国内办理,在文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除外。
(二)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三)非中国公民如需将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认证。
三、公证受理范围
(一)驻文莱使馆可以受理的公证事项主要有:
委托书、声明书、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文书上签名属实公证、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等。
(二)下列事项不在大使馆受理范围:
1、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违反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的。
2、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事务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合同、协议类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
3、出生、死亡、无犯罪记录、亲属关系等公证,应向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
4、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等应在国内办理公证。
5、需送回国内使用的在文居留证明或居留公证,应在当地开具居留证明或办理公证书,经文外交部认证后,向使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
6、不受理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公证申请。
7、使馆不受理涉处分房产(如房产出售、抵押、解押、收取售房款、放弃房产继承权等)或其他重大财产(如珠宝、古董等数额较大的非房产类财产)的有关公证。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受理。如申请人坚持办理此类公证,须提供相关材料,使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使馆在公证词中进行上述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对使馆不予受理的公证种类,需在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申办。如不便委托他人办理,可向我馆申请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详见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办证须知)。
四、注意事项
1、处理在中国的事务需要何种手续以及办理文书的份数,应向中国负责办理相关事务的部门咨询或向专业律师咨询。为便于使用,建议当事人按中国境内文书使用部门要求的格式和项目填写,如无相关格式,也可自行拟写。申请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2、声明书、委托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到驻外使领馆申办,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3、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书写文书,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五、常见公证书办理要求
(一)委托书
【所需材料】
1、填妥的《公证申请表》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