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香港特区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者
一、免办进入许可的情形: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过境香港(含返回内地),可凭有效护照、前往目的地的入境证明文件和联程机、船、车票,在港停留7日,无需办理进入许可。
二、如在港停留超过7日,或因其他事由入境香港,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无论过境或入境香港),均须事先办理进入许可。
三、申请方式、申请材料、办理时间、申请费用
(一)申请方式:
1. 赴港旅游或考察的申请人可向大使馆递交申请,无需预约(个别申请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审批)。
2. 因其他事由赴港,申请人可自行直接与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联系并提交申请,亦可通过大使馆将有关申请转交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审批。
(二)申请材料:
1. 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1份(护照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
2. 申请表及照片:填写中国香港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表格(ID1003A,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官网http://www.immd.gov.hk下载),并提交近期护照照片1张。
3. 申请人在文有效签证或文莱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需提交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时间:
1. 大使馆权限内审发的进入许可,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普通件)、3个工作日(加急件)或2个工作日(特急件)。
2. 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进入许可申请,时间不确定,通常需要1个月或更长。
(四)申请费用:
1. 自行联系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提交的申请,须按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要求缴纳进入许可费用。
2. 向大使馆递交的申请,进入许可费用为13文元/人,如需加急办理,需另付34文元/人加急费或50文元/人特急费。
3. 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申请,无论是否批准,申请人需向使馆额外支付联系费30文元/人。、
香港特区居民前往香港特区
持有效的香港特区护照、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港证、香港海员身份证(跳船者除外)或香港签证身份书(DI,该身份书上具有有效的回港签证或进入许可或免签批注)者,进入香港无需办理签证或进入许可。
澳门特区居民前往香港特区
一、下列澳门永久性居民可免办进入许可赴港旅游,最长逗留180天:
(一)持有效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且符合一般入境规定的澳门永久性居民;
(二)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及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或在办理入境手续时未能出示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的澳门居民,可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免进入许可赴港旅游,最长停留30天。
三、持澳门特区护照及澳门特区旅行证者
若经香港特区过境往来澳门特区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符合一般入境规定,且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经确认已预定前往海外的续程车/船/机票人员,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最长停留7天。
四、澳门居民如欲赴港就业、就读、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居留或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超过可获豁免签证或进入许可的逗留期限,均须申请签证或进入许可。详细情况和要求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查阅(http://www.immd.gov.hk)。
旅居海外台湾居民前往香港特区
一、如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不论过境香港往返内地或赴港旅游,均可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不超过30天,免办进入许可。
二、如未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应先办妥中国旅行证(详见申请旅行证须知),再办理进入(香港)许可。
三、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亦可通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www.gov.hk/par)自行免费预办入境登记赴港旅游。
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联系方式
地址:香港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地下高层
电话:00852-2824 6111
传真:00852-2877 7711
前往澳门特区
持中国护照人员如持有第三国有效居留证或第三国有效签证,可免办入境许可在澳门停留7天。上述人员如欲延长在澳门停留期,可在其澳门逗留许可到期前5日向澳门治安警察局申请延期,最多可延期90天。
澳门特区政府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联系方式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00853-2872 5488
传真:00853-8897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