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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公证办理须知
2023-06-09 18:03

一、公证简介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国驻外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协定等为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事务。

二、当事人资格

(一)公证当事人应为居住于文莱的中国公民、中资企业或机构的中国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住是指在文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文莱永久居留权,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临时来文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应回国内办理,在文处理死亡案件等紧急事项除外。

(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三)非中国公民如需将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附加证明书。

三、公证受理范围

(一)驻文莱使馆可以受理的公证事项主要有:

委托书、声明书、无配偶声明书公证、文书上签名属实公证、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等。

(二)下列事项不在使馆受理范围:

1.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违反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的。

2.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事务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合同、协议类公证,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驻在国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

3.出生、死亡、无犯罪记录、亲属关系等公证,应向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

4.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等应在国内办理公证。

5.需送回国内使用的在文居留证明或居留公证,应在当地开具居留证明或办理公证书及附加证明书。

6.使馆不受理涉处分房产(如房产出售、抵押、解押、收取售房款、放弃房产继承权等)或其他重大财产(如珠宝、古董等数额较大的非房产类财产)的有关公证。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根据上述原则亦不受理。如当事人坚持办理此类公证,须提供相关材料,使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当事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当事人须书面承诺同意使馆在公证词中进行上述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对使馆不予受理的公证种类,需在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申办。如不便委托他人办理,可向我馆申请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详见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办证须知)。

四、注意事项

1.处理在中国的事务需要何种手续以及办理文书的份数,应向中国负责办理相关事务的部门咨询或向专业律师咨询。为便于使用,建议当事人按中国境内文书使用部门要求的格式和项目填写,如无相关格式,也可自行拟写。当事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2.声明书、委托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到驻外使领馆申办,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3.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书写文书,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五、常见公证书办理要求

(一)委托书

【所需材料】

1.填妥的《公证申请表》1份,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签名。

2.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当事人在文莱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当事人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填写的《委托书》。

5.当事人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等(如存折、银行卡、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结婚证等)。

6.当事人阅读《委托书公证告知书》,当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填写日期确认知悉并接受告知书。

7.领事官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

1.当事人须本人亲自到使馆办理。

2.文书应采用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书写,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3.当事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并填写当天日期,不得事先签署申请表和委托书。

4.文书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事项真实、明确、具体。

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使馆不承担为当事人草拟委托书内容的工作和责任。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文书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5.当事人应了解并向领事官员介绍文书使用目的,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6.当事人拒绝签署《委托书公证告知书》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二)声明书

【所需材料】

1.填妥的《公证申请表》1份,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签名。

2.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当事人在文莱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填写的《声明书》。

5.当事人与声明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等。

6.声明新旧护照为同一人持有的,需提供当事人近期证件照1张,其他声明无需提供。

7.当事人阅读《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当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填写日期确认知悉并接受告知书。

8.领事官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

1.当事人须本人亲自到使馆办理。

2.文书应采用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书写,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3.当事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并填写当天日期,不得事先签署申请表和声明书。

4.文书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事项真实、明确、具体。

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使馆不承担为当事人草拟声明书内容的工作和责任。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文书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5.当事人应了解并向领事官员介绍文书使用目的,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6.当事人拒绝签署《声明书公证告知书》的,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所需材料】

1.填妥的《公证申请表》1份。

2.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的文莱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填写的《无配偶声明书》。

5.当事人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书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丧偶的须提供原结婚证及原配偶死亡证明书,以及上述文件复印件。

6.当事人阅读《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当场在使馆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填写日期确认知悉并接受告知书。

7.领事官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

1.当事人须本人亲自到使馆办理。

2.如《无配偶声明书》需在中国使用,当事人必须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方可办理。

3、文书应采用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书写,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4.当事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并填写当天日期,不得事先签署申请表和声明书。

5.文书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事项真实、明确、具体。

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使馆不承担为当事人草拟声明书内容的工作和责任。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文书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6.当事人应了解并向领事官员介绍文书使用目的,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7.当事人拒绝签署《声明书公证告知书》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8.无配偶声明书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文书上签名属实公证

【所需材料】

1.填妥的《公证申请表》1份。

2.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在文莱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填写的《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离婚意见书》等诉讼类文书。

5.原告当事人须提供所诉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被告当事人应提供法院传票或其他证明材料。

6.领事官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

1.当事人须本人亲自到使馆办理。

2.有关文书应采用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书写,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3.当事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并填写当天日期,不得事先签署申请表和有关文书。

4.文书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事项真实、明确、具体。

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使馆不承担为当事人草拟起诉状内容的工作和责任。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文书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5.当事人应了解并向领事官员介绍文书使用目的,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五)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所需材料】

1.填妥的《公证申请表》1份。

2.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在文莱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护照非我馆签发的,需提供当事人近期2寸证件照1张。

【注意事项】

1、非本馆签发的护照,需向国内各省市公安厅或其他使领馆核实,可能需要一段时间,办妥后通知领取。

2、当事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并填写当天日期,不得事先签署申请表。

3、当事人应了解并向领事官员介绍文书使用目的,自行承担办理有关公证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地点

中国驻文莱大使馆领事大厅:No.17, Simpang 465-7, Kampong Sungai Hanching, Jalan Muara, Bandar Seri Begawan。

(二)办理时间

递交申请材料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领事官员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认为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自受理之日起第4个工作日出具公证书。如当事人有合理理由,经使领馆同意后可办理加急件和特急件,加急件第3个工作日取件,特急件第2个工作日取件,需另付加急或特急费。但是,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有关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请及时领取公证书。如超过6个月不取,将作销毁处理,并将影响当事人今后办证,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收费标准

正常办理(第4个工作日取件),费用每件30文币。加急办理(第3个工作日取件),费用每件64文币。

特急办理(第2个工作日取件),费用每件80文币。

      办理一式多份公证书,只收取一份正本费,其余副本每份收取10文元。

(四)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673-2334163,接听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咨询邮箱:consulate_brn@mf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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